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287號
原 告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蕭捷妤
被 告 芸鼎食品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又睿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06萬8,00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其
起訴狀及
本件言詞辯論筆錄。被告則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
爰依法由原告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經核,原告主張其
持有被告共同簽發之
本票,經提示未獲清償等事實,
業據提出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
暨按票載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