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陳名揚
被 告 盛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簡字第335 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2 年4 月26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4 月26日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通 譯 江純慧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000 元,及自民國112 年1 月7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