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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2 年度湖簡字第 3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363號
原      告  臺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廖天聖 
被      告  朕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永安 


被      告  曾秀珊 
訴訟代理人  江永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名稱「臺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公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名稱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