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湖簡字第410號
原 告 上鐸工程有限公司
林淇羨律師
被 告 富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賴雅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112年度湖簡字第410號民事判決書原本及其
正本,關於
被告「富鋼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
更正為「富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湖簡字第410號民事簡易訴訟判決書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