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灌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蔡耀瑩
訴訟代理人 彭國瑋
被 告 林麗演
上列
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簡字第494 號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12 年6 月14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6 月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通 譯 江純慧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
兩造書狀及今日
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確認
被告林麗演對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111 年10月11日就如附表所示之保單號碼第0000000000號保
險契約存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新臺幣49元、保單號碼第102115
8949號保險契約存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美金4908.81元。
二、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林麗演給付原告新臺幣1,66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