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知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溫紫律師
被 告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寶鑑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簡字第550 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7 月5 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法 官 蔡志宏
通 譯 江純慧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
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2 年3 月28日
事實及理由要領
二、由被證16即聲證5 的缺料通知書,可以推論被告已無法如期
交貨,但尚不能認為屬預示拒絕給付,僅能認為是
合意解除
契約的要約。
三、但既然契約沒有解除,被告還是有如期交貨的義務,而且依
照構成契約的報價單,本件屬於赴償債務,被告應於交貨日
交貨給原告。但被告並未如期交貨,此為被告所
自認,所辯
原告已預示拒絕受領並不成立。
四、被告未如期履約,自應負債務不履行的
損害賠償責任,但原
告引用
政府採購法為賠償依據,
於法不合。又因本件賠償數
額,確實難以證明,應由本院酌定損害為新臺幣50,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