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湖簡字第577號
原 告 漢諹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長佳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0年9月24日簽發面額新臺幣58
6萬384元之本票(票號LC0000000,下稱
系爭本票),作為
兩造於同年4月21日所簽訂工程
承攬合約(下稱系爭契約)之履約保證票據,
嗣系爭契約至遲已於112年2月22日終止,其已無履約責任,但
被告未返還系爭本票,
爰請求確認被告
持有系爭本票對其債權不存在等語。由此可知,兩造之爭執
,係因兩造間系爭契約
法律關係所生,而兩造就此法律關係
,已經以書面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出工程承攬合約書(第35條)影本在卷
可參,依
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