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樂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余家葳
人
被 告 余家葳
上列
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簡字第992 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2 年9 月5 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9 月5 日
法 官 徐文瑞
通 譯 林育瑄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
主 文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82,737 元,利息部分
至清償日止,均詳如附表二所載,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秋莉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