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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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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2 年度湖簡聲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博軒精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柏賢 

            雷珍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有異議之訴時,法院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聲請人並未表明究竟有何強制執行案件在繫屬中需要停止執行,經向我院執行處查詢結果,也查不到有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聲請執行的案件,自然無法准許聲請人的聲請。因此,本件聲請應該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