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湖簡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蔡山旭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晶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
非訟事件,
參酌非訟事件法第1條明定:「法院管轄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
適用本法之規定」,是聲請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自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本件就核定費用部分得
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費用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