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湖簡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家味豪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
假扣押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明文。
惟停止執行須以提起合於
前揭規定之聲請或訴訟事件為前提,且是否有必要之情
形,亦應由法院酌量情形認定之。
二、經核:
㈠聲請人所主張其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即本院112年度湖簡字第1362號事件,係相對人起訴請求聲請人清償借款之訴訟事件,並
非上開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規定之訴訟
或聲請事件,不符合得聲請停止執行之要件。
㈡再者,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之事件,為本院112年度司執全助字第589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
乃相對人以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159號假扣押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為
執行名義,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實施假扣押執行,該院就位於本院轄區之標的囑託本院執行,而由系爭執行事件
予以受理,此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予以查明。由此可知,系爭執行事件僅為實施「假扣押」階段,亦即
查封禁止
債務人處分執行標的,並非已經取得
本案執行名義之終局執行。倘假扣押之債務人,欲免為假扣押之執行,當依系爭假扣押裁定
主文第二項規定辦理(即為
債權人供擔保或將
債權人請求假扣
押金額
提存),無由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㈢
綜上所述,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