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湖簡調字第126號
臺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DUPONT Sebastien Serge
洪于庭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反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本院卷第133頁),
上開裁定於112年9月8日合法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151、153頁)。
惟反訴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是其反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