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湖保險簡字第7號
蔡婷婷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814元(個請求
被告美金7,534元,以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2.76折算新臺幣為246,8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