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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全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扣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全字第1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傅上華 
相  對  人  一六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維 

相  對  人  陳瑞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假扣押之同時,亦對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相對人清償借款,由本院分別以本件及113年度湖簡字第264號事件受理。本院對上開本案訴訟無管轄權業經裁定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故本院已本案訴訟繫屬法院。且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亦未指明假扣押之特定標的及所在地,本院亦無從因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取得管轄權。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假扣押之聲請,自應併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