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湖全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范佐明
相 對 人 郭婉婷即郭婉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聲請人聲請
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96,000元或同額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為
相對人供
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286,228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286,228元或將之
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
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
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
之虞者,不得為之。
請求及假扣押
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假扣押
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第527條分別定有明文。二、
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
暨查詢單、放款戶資料查詢申請單暨查詢單、催告函、
存證信函暨回執等件,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至於其所述假扣押之原因,則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建物及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新北市地籍異動索引等件以為釋明,本院認其釋明雖尚有不足,
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其釋明不足,擔保足以補之,其假扣押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