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湖全字第40號
代 理 人 陳彧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聲請人聲請
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假扣押之聲請,由
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假扣押之同時,亦對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相對人清償債務,由本院分別以本件及113年度湖小字第741號事件受理。
惟本院對
上開本案訴訟無管轄權業經裁定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故本院已
非本案
訴訟繫屬法院。且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亦未指明假扣押之特定標的及所在地,本院亦無從因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取得管轄權。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假扣押之聲請,自應併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