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湖全字第44號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
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以新臺幣5萬5,000元或同額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105年度甲類第11期債票為相對人供
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
之財產於新臺幣10萬5,014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二、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
擔保金新臺幣10萬5,014元,或將
上開三、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就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
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
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
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客戶放款交易明細、放款利率查詢表、催告書
暨回執等影本,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至於其所述假扣押之原因,則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影本以為釋明,本院雖認其釋明尚有不足,
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其釋明之不足,擔保足以補之,其假扣押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