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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司聲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司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鍾文瑞 
相  對  人  宋雅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擬寄送附件之通知函予相對人,相對人設籍在新北○○○○○○○○(下稱汐止戶政事務所),無法送達,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設籍在汐止戶政事務所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