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湖司聲字第48號
代 理 人 鍾文瑞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
債權讓與,擬寄送附件之通知函予相對人,
詎相對人設籍在新北○○○○○○○○(下稱汐止戶政事務所),無法送達,相對人
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設籍在汐止戶政事務所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可參。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
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