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湖司聲字第7號
相 對 人 索爾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方策數位有限公司
前列索爾數位行銷有限公司、方策數位有限公司共同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報酬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索爾數位行銷有限公司應賠償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經本院111年度湖小字第46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索爾數位行銷有限公司負擔76%,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索爾數位行銷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另依
上開判決,相對人方策數位有限公司毋需負擔訴訟費用,聲請人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計算書:113年度湖司聲字第7號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1,000×76%=76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