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湖司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精速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阿波羅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房彥輝律師
劉祉妍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價金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給付價金等事件,經本院112年度湖簡字第877號民事判決確定,聲請人已支出訴訟費用,
爰依法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是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
俟訴訟終結即
本案裁判確定後,始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三、
經查,該案相對人已於112年12月21日已提起
上訴,卷宗待送上訴中,有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故該判決
尚未確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