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湖司調字第340號
上列
當事人與
相對人張淑媛即陳雪華之
繼承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於民國於113年10月1日就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
惟本件相對人於聲請調解前之113年5月25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是聲請人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人,依此狀況,本件
顯有不能調解之情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