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湖司調字第420號
上列
當事人與
相對人潘瑛郁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送達於
他造之通知書,應為
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法院就調解之聲請,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甚明。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就辦理
繼承登記及依
應有部分辦理分割等事件聲請調解。
惟本件相對人之一潘瑛郁已於100年12月16日出境並且戶籍已遷出國外,此有本院
依職權查詢之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其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本院認無調解可能,故依
上開規定,逕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