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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司調字第 4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司調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相對人潘瑛郁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法院就調解之聲請,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辦理繼承登記及依應有部分辦理分割等事件聲請調解。本件相對人之一潘瑛郁已於100年12月16日出境並且戶籍已遷出國外,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其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本院認無調解可能,故依上開規定,逕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