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
代理人 林衍茂 住○○市○○區○○○路0段0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經瑋 住○○市○○區○○○路000號
住○○市○○區○○○路000號
被 告 周紋安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8
樓之3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019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年9月30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上午09時
45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通 譯 郭素華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657元,及自民國(下同
)112 年9 月6 日起至112 年12月5 日止,
按週年利率1.84
5 %計算利息,及自112 年12月6 日起至113 年3 月26日止
,按週年利率2.345 %計算利息,及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47%計算利息,
暨自112年10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 ,逾期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