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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小字第 10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103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被      告  吳美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係位於花蓮縣,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
  ,依上述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核屬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