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湖小字第103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立果
昶億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抗告意旨
略以:伊業於
鈞院裁定
駁回前即已遞狀補正被告之姓名及
年籍資料,故懇請鈞院撤回駁回
原告之訴之裁定等語。
二、
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原以原告未於期限內補正被告劉煥坤之
住居所及其人別資料為由,而於民國113年9月18日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惟查,
抗告人業於113年9月11日具狀補正劉煥坤之住居所及其人別資料之事實,有民事追加被告狀
暨陳報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69頁),然承辦法官於113年9月23日始收受該書狀,係因本院公文傳送與相關案件統計資料系統更新之時間差,致本院於裁定時未能及時審酌
上開補正資料。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
爰由本院自為撤銷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