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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小字第 104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書豪  住○○市○○區○○○路0段00號3樓
被   告 陳毓芯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046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上午09時23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
    通      譯  賴慧玲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875元,及其中49,772元,自民國(下同)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3.63%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