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張書豪 住○○市○○區○○○路0段00號3樓
被 告 陳毓芯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046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上午09時23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通 譯 賴慧玲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875元,及其中49,772元,自民國(下同)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3.63%計算利息。
二、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