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
法定
代理人 謝富來 住○○市○○區○○○路0段00號5樓
訴訟代理人 曾進財 住○○市○○區○○○路0段00號14樓(
北設工大樓西側)
訴訟代理人 張鈞迪 住○○市○○區○○○路0段00號14樓(
北設工大樓西側)
住○○市○○區○○○路0段00號14樓
(北設工大樓西側)
被 告 余惠嫦 住○○市○○區○○○路000巷0號2 樓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073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7 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7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通 譯 陳怡晴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492元,及自民國113 年10月28日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朱鈴玉
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