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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小字第 1093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奕龍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09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0月7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
113 年10月7 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58 元,及自民國(下同
  )113 年5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 %計算利息
  。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200 元,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