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湖小字第113號
原 告 藝群印刷品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瑞弗斯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先前
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
按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關於附帶請求孳息等事件,均影響當事
人權益,
爰增訂本條明定修正施行前已繫屬、已裁判之事件,仍
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以維護
當事人權益及程序安定(民國112年11月29日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立法理由
參照)。查,本件原告雖請求
遲延利息,
惟本件為修法前繫屬本院,
揆諸上開說明,自
無庸依新法併算利息為訴訟標的價額,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