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湖小字第113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頂立國際運動事業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7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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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13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95%計算。 | 自113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自113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計算。 | 自113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自113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計算。 | 自113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自113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計算。 | 自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