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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小字第 1148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湖小字第1148號
原      告  賀永清  
被      告  高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14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 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年1月22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96 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863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