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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小字第 1197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代  理  人  袁子謙  
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  
被      告  陳恆毅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小字第119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8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
3 年11月8 日上午10時05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
    通      譯  賴慧玲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800 元,及自民國(下同
  )113 年6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 %計算利息
  。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350 元,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