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湖小字第12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云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8日本訴及
反訴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本訴部分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反訴部分上訴標的金額為20,0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4,5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