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湖小字第130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國道一號南向32公里00公尺五股出口匝道(新莊方向)駕車碰撞其承保之車輛,因此依照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
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等語。本件
被告戶籍是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證,而侵權行為事故地點亦位於新北市五股區,此有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可佐,是依上述規定,我院並沒有本件訴訟的管轄權,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有管轄權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