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湖小字第13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鶴見製作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遠雄新都奧斯卡管理委員會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3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24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