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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小字第 13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13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鶴見製作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偉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新都奧斯卡管理委員會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3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