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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小字第 135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湖小字第1356號
原      告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訴訟代理人  林立桓  
被      告  劉振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113年度北小字第3959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664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每期計收新臺幣100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