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小字第 1393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湖小字第139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楊安明  
被      告  狗勾手企業社即宮韻雅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小字第1393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 年5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 年5 月8 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823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3.3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
  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