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湖小字第140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靖宗即京采影像工作室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住所地位於臺北市信義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可稽(見限
閱卷)。又原告
起訴狀雖記載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然經本院囑託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派員訪查結果,被告已於1年前搬離,現未居住上址,有該局114年1月14日函文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故
難認該址為被告現時
住居所,依
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