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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小字第 1443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住○○市○○區○○路00號9樓
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  住○○市○○區○○路00號9樓
訴訟代理人 賴暐凱  住○○市○○區○○路00號9樓
被   告 李大榮  住○○市○○區○○○街00號
           居台北市○○區○○街00號3樓之1(戶
            政事務所)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44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1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
114 年1 月13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085元,及自民國(下同
  )114 年1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 %計算利息
  。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630 元,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