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湖小字第145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紘淇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45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 2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於 114年2月19日在本院公開
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304元,及自民國114 年1 月13日
三、
訴訟費用新臺幣718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
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