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湖小字第146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住所地位於臺中市神岡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可稽(見限
閱卷)。又原告
起訴狀雖記載被告
居所地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然經本院囑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派員訪查結果,該戶為空戶,有該局113年11月27日函文
暨居住與設籍
等情形查覆表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17頁),故
難認被告有居住該址,依
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