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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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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小字第 14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146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周宗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臺中市神岡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可稽(見限閱卷)。又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居所地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然經本院囑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派員訪查結果,該戶為空戶,有該局113年11月27日函文居住與設籍等情形查覆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17頁),故難認被告有居住該址,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書記官 許慈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