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法定
代理人 陳載霆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484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通 譯 陳品妏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理由要領
本件為電信費請求,應
適用兩年短期時效,相關詳細理由,可以參考我自己撰寫的本院111年度湖簡字第397號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蔡志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