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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小字第 1492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亦薇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黃柏誠  
被      告  蔡仁為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小字第1492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 年2 月1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13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123元,及自民國113 年6 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2.345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113 年7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