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湖小字第347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586元,及其中新臺幣55,336元,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