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湖小字第42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核,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