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潘德榮
原 告 陳美玲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450號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通 譯 陳品妏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 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理由要領
一、原告把房子租給被告,主張房子的停車格被塗銷,因此被主
管機關罰新臺幣6 萬元,請求被告應補償這新臺幣6 萬元給
原告。但經過法官當庭致電
主管機關承辦人得到回覆說明:
停車格早在租給被告前就已經被塗銷,所以才處罰,這也與
被告提出被證一訴願決定書中提到塗銷停車格並
非被告所為
,相互吻合。
二、因此原告被主管機關處罰,不應該找被告負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