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湖小字第45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楊秉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2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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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13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5%計算。 |
| | 自113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75%計算。 |
| | 自113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