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湖小字第463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朝慶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312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