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分公司
被 告 王聖瑋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4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通 譯 陳怡晴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101元,及自民國112 年11月6 日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朱鈴玉
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