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湖小字第526號
原 告 吳淑美
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原亞太電信)
複代理人 林雅惠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526號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3年6月12日在本院公開
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李家禎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訴之聲明第一項不具體特定,本院前於113年5月3日
裁定命原告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6月1日合法送達原告,
迄今未據原告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此部分程序不合法應予駁回;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精神賠償,未據原告實際就
被告有何具體違約情事舉證
以實其說,經
合法通知亦未到庭辯論,此部分實體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